沅政辦發〔2024〕1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沅江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屆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沅江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根據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城區范圍以外的日供水50立方米以上的鄉鎮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條 凡從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和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水利局是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指導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資金的統籌落實和監督管理;市衛生健康局負責農村供水衛生監督和監測工作;益陽市生態環境局沅江分局負責對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監督管理;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市供電公司提供電力保障,落實優惠電價。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實施。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建立健全工程運行管理、水價核定、計量收費、養護維修、水源保護、水質監測等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監督與管理,保證水量、水質、水壓滿足需要。
第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所有權。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市水利局代管國有資產;以集體和受益群眾投資投勞為主、國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為輔修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產權歸受益區群眾集體所有;以社會資本投入興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產權歸出資者所有。
第八條 國家所有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經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拍賣經營權、租賃、承包等形式確定經營者,所得資金用于已建供水工程管理和新建供水工程滾動開發。
第九條 市水利局沅江市農村安全飲水服務中心,負責統一編制全市農村供水規劃及實施計劃,統一檢測飲用水質,統一投資建設,統一管理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維護。
第十條 未經市水利局批準不得改變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用途,在拍賣、轉讓時須按工程審批權限報市水利局批準。
第十一條 供水單位必須接受水利、衛生健康、發改(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的監督評議。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主體部分養護和維修資金由管理單位負責籌措解決,從水表開始后入戶部分維修由農戶負責,管理單位可提供技術幫助。
第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均依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338-2018)的規定劃定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并設置有明確的標志。凡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所有生產建設活動,須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進行,切實做好飲用水水源的保護。
第十四條 建立三級檢測制度,即:各自來水廠化驗室日常檢測制度、市飲水安全水質檢測中心月檢測制度、市衛生健康部門不定期抽檢制度。對原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驗,保證供水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五條 市水利局應會同衛生等相關部門制定農村供水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益陽市生態環境局沅江分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編制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供水管理單位應根據所在地供水水質突發性事件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水利局、衛生健康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能保證項目供水范圍內居民用水需要。需擴大供水規模的,由當地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按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網覆蓋范圍內,各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新的生活用水取水項目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能滿足供水需要的其他取水項目。
第十八條 供水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確保飲用水安全衛生,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 供水管理單位要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協議,按協議規定供水。因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單位應提前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用戶的,供水管理單位應積極搶修,并及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農村集中供水價格由市發改局通過價格論證后,以低于城市終端供水價格(包含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的價格)發文核定。
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水費實行包干水費和超量收費相結合的水費制度。
(一)包干水費=核定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包干水量。
包干水量以滿足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為標準,按每戶60立方米∕年計算。
居民家庭用水量低于包干水量的,按包干水量收費。
(二)超出包干水量的用戶加收超量水費。
超量水費=核定水價×(抄表水量-包干水量)。
水費由供水管理單位計收,計收水費要按有關規定統一使用水費收取專用票據。
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政府投資主要解決水源工程、水廠及輸配水主、干支管網建設。用戶入戶管網建設費由村民委員會與運行管理單位協商確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用水戶必須安裝水表,按月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者,水廠有權停止對其供水。
第二十二條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人員需經體檢合格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后,持健康證和上崗證從業。
第二十三條 供水管理單位依照規定建立內部財務制度,并提取必要工程大修費和折舊費,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供水管理單位建立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專人管理歸檔資料。資料包括供水工程招標合同、設計文件、圖表、竣工報告、竣工圖紙、驗收文件、工程決算、財產清單、水質監測記錄、水源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暫緩征收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各類行政性收費只收工本費,各類事業性收費,按保本微利的標準收取。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建設用地,按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聯合發布《關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0號)精神辦理相關手續。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稅費優惠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量必須給予保證,電價按照國家發改委《關于適當調整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01號)的規定按居民生活或農業排灌用電價格執行,并不得按階梯式電價計量收費。
第二十七條 市級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由市財政與各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共同籌措,按章使用。市財政視農村飲水安全的發展情況逐年核定維修基金投入。
對工程受益區經過市級民政部門核準、社會公示后確定的五保戶、特困戶等用水戶按每戶月3立方米的水費減免。減免的水量連同對農村公共綠化等未付費用的水量進行統計,由此減少的收入由市財政補貼。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源污染、發生介水傳染病、工程損壞嚴重或長時間停水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擅自改變集中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供應的飲用水水質未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
(三)擅自提高供水價格的;
(四)計收水費未使用專用票據、水費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規范的;
(五)對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變遷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賠償”的原則,由其負責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復水源地原狀,并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于故意破壞水源、投毒等觸犯刑律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條 私自接水竊水,毀壞供水設備設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